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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不合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以及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不合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老人护理院需要哪些设备以及配套设施?

  2、养老机构应符合什么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3、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4、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5、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老人护理院需要的设备设施,例如:

  1、多功能护理床

  护理院必不可少的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护理床↓↓

  保利和品护理床

  2、卫生间设备设施

  卫生间适老化装修改造的配套设施,涵盖老人坐便器、台盆、镜柜、浴室柜、沐浴凳、适老分离龙头、恒温淋浴龙头、可调节镜、纸巾架扶手、上翻扶手、L型扶手等产品。

  保利和品适老化卫浴洁具

  3、适老化家具/软饰

  适老化家具产品包括适老餐桌、适老椅子、适老沙发、床头柜、换鞋凳、衣柜等。

  保利和品适老化家具

  4、老年人康复辅具

  各大养老机构的康复中心所需配置的老人康复辅具,包括助行器、训练用阶梯、多功能移位椅、移动沐浴推车、OT训练台等老年用品。

  保利和品老年人康复辅具

  5、其他设备

  医疗设备、消防设备、呼叫设备、乒乓球等娱乐设备、养老管理系统等等。

  以上是养老护理院需要的设备设施,望采纳~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红线”,将有利于防范、排查和整治养老机构服务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同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风险评估部分明确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及评估的相关要求,这是精准做好养老机构安全防范的第一关。在服务防护部分,对养老机构中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的噎食、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等九类服务安全风险,明确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相关要求。

  【法律分析】:办养老院需要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养老院需要的手续:(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保障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老年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或者失独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第九条 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确定养老机构配套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价格,以出让等方式取得。

  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机构用房。第十五条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建。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宾馆、学校或者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章 机构设立第十八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和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实施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县(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不合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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